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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等待期 |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保险期限开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将终止,保险公司会向你无息退还主险合同所有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且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经医院确诊罹患符合主险合同所定义且属于保险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特定疾病,在认可的医院或主险合同另行约定的特定医院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赔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包含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指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三个责任项。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就医治疗的,我们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5)核爆炸、核辐射与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既往症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国人对保险的认知也愈发清晰。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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